今年8月,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尾区某餐饮店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马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来源:福州晚报
编辑:翁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