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健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联合印发《福州市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有效期10年。
在设立条件方面,《工作方案》明确,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立,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独资医院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在执业管理方面,外商独资医院作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承担民事责任,执业需符合相关法规及试点方案规定,按规定聘用医生、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依规建设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遇重大突发情况需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符合医保规定的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同时,支持医院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
来源: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福州日报
编辑:叶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