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条例》28日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
《条例》要求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归集、确定及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重点场所管理,对历史文化街区、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化工园区等场所或者区域的消防工作要求作出规定;明确相关建筑的消防技防要求,对建筑消防标识、建筑避难层(间)、消防车登高场地等的消防技防要求作出规定;紧抓重点事项管理,规定了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使用管理、电动车辆停放和充电管理、动火施工作业管理等消防安全重点事项规范管理的有关内容。
《条例》明确,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要求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单独的防火分区和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鼓励住宅区安装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的设施。
《条例》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建房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村(居)民自建房提供他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遵守“经营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与住宿部分隔开”“在建筑内部不得使用易燃的装修材料”“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等规定。
《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如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在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以及烹饪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违者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功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福州晚报
编辑:黄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