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宣传,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改,福州市安办从近期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筛选出3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1
2024年3月,连江县应急管理局在某气体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但其销售单据及出入库台账等材料显示2023年10月26日后有危化品经营行为,经查,该公司在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对外经营销售氧气、二氧化碳、氩气、氮气等危化品,违法所得20740元。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连江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5000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7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4年6月,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到某加油站核查公安机关通报线索,发现该加油站于2024年5月24日、6月7日两次安排陈某用塑料桶盛装95#汽油运送至东瀚镇万安村码头销售给杨某,且均未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
处理结果
该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未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违反《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人民币30000元整罚款;该加油站2次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违反《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处人民币20000元整罚款。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处5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4年9月,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在仓山区城门镇城门山工业区检查,发现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工业区一仓库内储存二氟一氯甲烷100瓶及二氟甲烷257瓶(共2.5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符合规定的专用仓库内。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3号令)
第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信息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
第十二条第二款 加油站点不得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
第十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的;
(六)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的。
来源:福州应急管理
编辑:翁彬冰